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補償保險貨物在空運過程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以利生產和發展和經營的穩定,特舉辦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凡是向民航部門(以下簡稱承運人)托運貨物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或托運人)都可以依照本條款規定,將其空運貨物(鮮、活物品和動物除外)向本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人)投保。
第二章 責任范圍
第二條 保險貨物在保險期限內無論是在運輸或存放過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一、 由于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失蹤(在三個月以上)、在危難中發生卸載以及遭遇惡劣氣候或其它危難事故發生拋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二、 保險貨物本身因遭受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損失;
三、 保險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擠壓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等損傷以及由此引起包裝破裂而造成的散失;
四、 凡屬液體、半流體或者需要用液體保藏的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因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致使所裝容器(包括封口)損壞后發生滲漏而造成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致保藏貨物腐爛的損失;
五、 保險貨物因遭受偷盜或者提貨不著而引起的損失;
六、 在裝貨、卸貨時和地面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
第三條 在發生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時,因施救或保護保險貨物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保險人也負賠償責任,但最高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四條 保險貨物在保險期限內無論是運輸或存放過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 戰爭或軍事行動;
二、 由于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于包裝不善或屬于托運人不遵守貨物運輸規則所造成的損失;
三、 托動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四、 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第四章 責任起訖
第五條 本保險責任自保險貨物經承運人收訖并簽發航空貨運單注明保險時起,至空運目的地收貨人當地的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空運至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以承運人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以后的十五天為限。
第六條 飛機在飛行途中,因機件損壞或發生其它故障被迫降落,以及因貨物嚴重積壓,所保貨物需用其它運輸工具運往原目的地時,保險人仍繼續負責,但應辦理批改手續。如果所保貨物在被迫降落的地點出售或分配,保險責任的終止期以承運人向收貨人發出通知以后的十五天為限制。
第五章 保險金額
第七條 空運貨物的保險金額可按貨物價格或貨價加運雜費、保險費計算。在保險有效期內,被保險人需要調整保險金額,應當向保險人申請辦理批改。
第六章 被保險人義務
第八條 被保險在保險人簽出保險單的同時,必須按照保險人制訂的費率規章,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九條 凡是應當包裝的貨物,其包裝應符合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并遵守政府有關部門對安全運輸所訂的各種規章制度,必要時還應當接受并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防損查驗工作。
第十條 保險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迅速采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從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或剔除擴大損失的部分。
第七章 貨損檢驗及賠償處理
第十二條 保險貨物運抵保險憑證所載明的目的地后,如果發現保險貨物受損,應當及時向當地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申請檢驗,最遲不得超過十天,否則保險人不予受理。如果當地無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則由被保險人或收貨人會同承運人共同檢驗,并由承運人出具證明加蓋公章,向起運地保險索賠。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航空貨運單(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發票、裝箱單、貨物運輸事故簽證、索賠清單及救護保險貨物所支出合理費用的單據。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申請和單證后,根據保險責任范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有關賠償金額,經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后立即賠償。
第十四條 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限度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但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不足,保險金額低于貨物價值時,保險人應按保險金額與貨物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第十五條 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分或全部,則保險人不再賠償或只賠償其不足部分。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簽交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共同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六條 保險貨物遭受損失以后的殘余部分,應當充分利用,經雙方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七條 在承運人會同發貨人作出貨物運輸事故簽證時起,被保險人如果經過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供必要的單據、證件,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提交仲裁機構或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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