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產 保 險 基 本 險 條 款
保險標的范圍
第一條 下列財產可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ㄒ唬⿲儆诒槐kU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ǘ┯杀槐kU人經營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ㄈ┢渌哂蟹缮铣姓J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
第二條 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ㄒ唬┙疸y、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ǘ┑萄、水閘、鐵路、涵洞、橋梁、碼頭;
。ㄈ┑V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第三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ㄒ唬┩恋、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ǘ┴泿、票證、有價證券、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資料、槍支彈藥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ㄈ┻`章建筑、危險建筑、非法占用的財產;
。ㄋ模┰谶\輸過程中的物資;
。ㄎ澹╊I取執照并正常運行的機動車;
。┥、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ㄒ唬┗馂;
。ǘ├讚;
。ㄈ┍;
。ㄋ模╋w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 保險標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ㄒ唬┍槐kU人擁有財產所有權的自用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造成保險標的直接損失;
。ǘ┰诎l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損失。
第六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責任免除
第七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ㄒ唬⿷馉,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
。ǘ┍槐kU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
。ㄈ┖朔磻、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ㄋ模┑卣、暴雨、洪水、臺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搶劫、盜竊。
第八條 保險人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ㄒ唬┍kU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ǘ┍kU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損失;
。ㄈ┯捎谛姓袨榛驁谭ㄐ袨樗碌膿p失。
第九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
第十條 固定資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按照帳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數確定,也可按照當時重置價值或其他方式確定。
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重置價值。
第十一條 流動資產(存貨)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按最近12年月任意月份的帳面余額確定或由被保險人自行確定。
流動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帳面余額.
第十二條 帳外財產和代保管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自行估價或按重置價值確定。
帳外財產和代保管財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重置價值或帳面余額。
賠償處理
第十三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ㄒ唬┤繐p失
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值為限;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賠償。
。ǘ┎糠謸p失
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實際損失計算;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比例計算。
。ㄈ┤舯颈kU單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的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的賠償金額在保險標的損失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若受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時,則該項費用也按與財產損失賠款相同的比例賠償。
第十五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賠款中,作價折歸被保險人的金額按第十四條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財產損失清單、技術鑒定證明、事故報告書、救護費用發票以及必要的帳簿、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行有任何欺詐。被保險人欺詐行為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后應當迅速審、核實。
第十七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十八條 保險標的的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后,其保險金額應相應減少,被保險人需恢復保險金額時,應補交保險費,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注。保險當事人均可依法終止合同。
第十九條 若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存在重復保險時,本保險人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條 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按約定交付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護財產安全的各項規定,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門或保險人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后,必須認真付諸實施。
第二十三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有被保險人名稱變更、保險標的占用性質改變、保險標的地址變動、保險村的危險程度增加、保險標的權利轉讓等情況,被保險人應當事前書面通知保險人,并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四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現場,并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15日后終止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也可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采用書面形式。
財產一切險保險條款
保險財產指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財產及費用。
經被保險人特別申請,并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費用經專業人員或公估部門鑒定并確定價值后,亦可作為保險財產:
(一)金銀、珠寶、鉆石、玉器;
(二)古玩、古幣、古書、古畫;
(三)藝術作品、郵票;
(四)建筑物上的廣告、天線、霓虹燈、太陽能裝置等;
(五)計算機資料及其制作、復制費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為保險財產:
(一)槍支彈藥、爆炸物品;
(二)現鈔、有價證券、票據、文件、檔案、帳冊、圖紙;
(三)動物、植物、農作物;
(四)便攜式通訊裝置、電腦設備、照相攝像器材及其他貴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車輛。
二、責任范圍
在本保險期限內,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財產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險單
的規定負責賠償。
定義
自然災害:指雷電、颶風、臺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三、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二)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
變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三)非外力引起機械或電氣裝置本身的損壞;
(四)鍋爐及壓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損失;
(五)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操作過失造成機械或電氣設備損失;
(六)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七)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其他后果損失;
(八)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蘆席、蓬布、茅草、油毛氈、塑料膜或尼龍布等作罩棚或覆蓋的保險財產因遭受風、霜、嚴寒、雨、雪、洪水、冰雹、塵土引起的損失。
(九)地震、海嘯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十)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的親友或雇員的偷竊;
(十一)公共供電、供水、供氣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斷引起的損失,但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斷不在此限;
(十二)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征用、銷毀或毀壞;
(十四)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十五)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損失;
(十六)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四、賠償處理:
(一)如果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本公司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1.按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
2.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
3.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
(二)受損財產的賠償按損失當時的市價計算。市價低于保險金額時,賠償按市價計算;市價高于保險金額時,賠償按保險金額與市價的比例計算。如本保險所載項目不止一項時,賠償按本規定逐項計算。
(三)保險項目發生損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損失賠付,其殘值應在賠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四)任何屬于成對或成套的項目,若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整對或整套項目的保險金額中所占的比例。
(五)發生損失后,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可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以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六)本公司賠償損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并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七)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五、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出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三)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采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并付諸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
(四)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并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實物證據;
4.在保險財產遭受盜竊或惡意破壞時,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
5.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六、總則
(一)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無效。
(三)保單終止
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2.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后,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四)保單注銷
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注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險人注銷本保險單。對本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收,后者按日比例計收。
(五)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采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賠款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六)合理查驗
本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保險財產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并不構成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
(七)重復保險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
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八)權益轉讓
若本保險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款后,被保險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并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九)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除事先另有協議外,仲裁或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進行。
七.特別條款
下列特別條款適用于本保險單的各個部分,若其與本保險單的其他規定相沖突,則以下列特別條款為準。
財產綜合險條款
保險標的范圍
第一條 下列財產可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 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二) 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三)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
第二條 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 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 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梁、碼頭;
(三) 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第三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 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二) 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資料、槍支彈藥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三) 違章建筑、危險建筑、非法占用的財產;
(四) 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五) 領取執照并正常運行的機動車;
(六) 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 火災、爆炸;
(二) 雷擊、暴雨、洪水、臺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 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 保險標的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一) 被保險人擁有財產所有權的自用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造成保險標的直接損失;
(二) 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第六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責任免除
第七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
(二)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
(三) 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八條 保險人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一) 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 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三) 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損失;
(四) 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險標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
(五) 由于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
第九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
第十條 固定資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按照帳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數確定,也可按照當時重置價值或其他方式確定。
第十一條 流動資產(存貨)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按最近12個月任意月份的帳面余額確定或由被保險人自行確定。
流動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帳面余額。
第十二條 帳外財產和代保管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自行估價或按重置價值確定。
帳外財產和代保管財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重置價值或帳面余額。
賠償處理
第十三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 全部損失
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值為限;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賠償。
(二) 部分損失
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實際損失計算;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比例計算。
(三) 若本保險單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的賠償金額在保險標的損失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若受損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時,則該項費用也按與財產損失賠款相同的比例賠償。
第十五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賠款中,作價折歸被險人的金額按第十四條所定比例扣除。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財產損失清單、技術鑒定證明、事故報告書、救護費用發票以及必要的帳簿、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詐。被保險人欺詐行為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收到單證后應當迅速審定、核實。
第十七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十八條 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后,其保險金額應相應減少、被保險人需恢復保險金額時,應補交保險費,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注。保險當事人均可依法終止合同。
第十九條 若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存在重復保險時,本保險人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條 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按約定交付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護財產安全的各項規定,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門或保險人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后,必須認真付諸實施。
第二十三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有被保險人名稱變更、保險標的占用性質改變、保險標的地址變動、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保險標的的權利轉讓等情況,被保險人應當事前書面通知保險人,并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四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現場,并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15日后終止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也可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采用書面形式。
一、保險財產
|